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證櫃交字第10300151881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修正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盤後定價交易買賣辦法」、「有價證券借貸辦法」、「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申報客戶遲延給付結算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等規章部分條文,暨修正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會同本中心訂定之「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及「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風險預告書暨概括授權同意書」如附件,均自103年6月30日起施行。
依據: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102條、「盤後定價交易買賣辦法」第11條、「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17條、「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申報客戶遲延給付結算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玖點、「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第17條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6月17日金管證交字第1030022460號函。
公告事項:
一、為配合開放投資人得從事現股先賣後買當沖銷交易,修正本中心相關規章條文如下:
(一)「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47條、第63條之1、第82條及第86條之1。
(二)「盤後定價交易買賣辦法」第9條。
(三)「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8條、第9、第13條、第14條及第15條。
(四)「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申報客戶遲延給付結算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貳點。
(五)「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第5條。
二、併同修正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會同本中心訂定之「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風險預告書暨概括授權同意書」。
三、原已簽訂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風險預告書暨概括授權同意書之投資人,應重新簽訂本次修訂後之風險預告書及概括授權同意書後,始可從事先賣後買當日沖銷交易。未重新簽訂修正後風險預告書及概括授權同意書之投資人,證券經紀商應控管其僅能從事先買後賣當日沖銷交易,並請投資人儘速補簽。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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