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公告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
發文字號:證櫃輔字第10400014802號 |
附件:如文 |
主旨:有關證券商於本中心從事黃金現貨交易買賣業務之會計處理方法,暨新增、修正證券商月計表部分會計項目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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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一、有關證券商從事黃金現貨交易買賣業務,就其持有黃金現貨之續後評價會計處理如下: (一)依國際會計準則第2號「存貨」(以下簡稱IAS2)第9段之規定,存貨應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惟企業若係大宗商品之經紀-交易商,依IAS2第3段(b)及第5段之規定,對於其主要係以在未來短期內出售並產生由價格之波動或經紀-交易商差價之利潤為目的而購入之存貨,得以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 (二)證券自營商與造市商若係為他人或以本身帳戶購買或出售大宗商品,且所持有之黃金存貨係以在未來短期出售並產生價格波動賺取價差利潤為目的而購入,則證券自營商與造市商得選擇以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或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其持有之黃金部位,惟會計政策經選定後各期財務報表應一致適用。 (三)惟若證券商所持有之黃金部位非屬以在未來短期內出售並產生由價格之波動或經紀-交易商差價之利潤為目的而購入者,則應依IAS2第9段之規定,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 (四)另就金控體系下之證券商,與集團內銀行皆有從事辦理黃金交易買賣業務者,請依據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制準則第2條及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4條規定「會計制度之內容,應依所營業務之性質,並因應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之需要及發行人與其各子公司會計政策之一致性」斟酌適用。 二、配合本中心新增「黃金現貨交易平台」交易買賣業務,爰新增相關會計項目如附件,並自104年3月份申報2月份月計表開始適用。 三、上述內容將同步置於本中心網站首頁/黃金現貨/黃金現貨交易平台制度簡介/問與答/五、證券商持有黃金現貨之會計處理項下供參。 |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