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證櫃交字第10400138851號

附件: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主旨:為放寬證券商自營部門參與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平台,公告修正「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如附件,並自104年6月1日起實施。
依據: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5月18日金管證交字第1040009945號令及金管證交字第10400099454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自104年6月1日起,放寬本中心當日沖銷交易標的:
(一)現行已開放標的:「櫃買富櫃50指數」成分股股票。
(二)新增股票標的:得為發行認購(售)權證標的(含獎勵A級發行人可發行標的),並經本中心公告之上櫃股票。考量整體作業及公布時程,本中心於認購(售)權證標的異動後次一營業日調整當日沖銷交易標的。
(三)新增ETF標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並於上櫃當日納入當日沖銷交易標的。
(四)上開有價證券經本中心公告為變更交易方法或處置者,不得列入。
二、另自104年6月1日起,開放證券商自營部門(證券買賣帳號為000000-0)參與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平台借入及出借證券,並請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證券商自營部門因當日沖銷交易產生之券差,開放得透過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平台借入證券,惟其他交易行為產生之券差,不得透過此平台借入證券,證券商應落實控管交易目的。
(二)因應證券商自營部門得參與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平台,證券商自營部門從事先賣出後買進當日沖銷交易,應納入經紀部門或有券源計算控管。
(三)為避免自營部門與客戶間之利益衝突,證券商內部應建立券源分配原則,規範或有券源優先提供經紀部門之客戶使用,另透過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平台借券,證券商應先滿足經紀部門之客戶券差借券需求,若有剩餘,再由自營部門借入。
三、為維護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借券人權益,「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增訂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借券取借原則,證券商就得滿足當日沖銷券差數量之情形下,對已確認有意願出借者,依出借費率由低而高取借,亦請證券商向投資人說明。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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