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公告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
發文字號:證櫃債字第10400195422號 |
附件:如主旨 |
主旨:修正本中心「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規則」及「槓桿交易商辦理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應注意事項」部分條文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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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7月9日金管證期字第1040026068號函及本中心「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規則」第56條規定。 |
公告事項: 一、槓桿交易商以電子化方式辦理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應確實依旨揭規章、「電子簽章法」及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並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應自行訂定適當之內部作業程序並列於內部控制制度。 (二)應取得客戶同意採電子化方式辦理,並向客戶充分揭露以電子化方式辦理對其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