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公告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
發文字號:證櫃審字第10401020231號 |
附件:無 |
主旨:興櫃公司會計主管之職務代理人及編製財務報告相關會計人員之設置暨進修時數等規定,準用「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9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辦理,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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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一、為強化及提升財務報告品質及為協助興櫃公司提升編製財務報告能力,興櫃公司應增設會計主管之職務代理人,有關會計主管之職務代理人及編製財務報告相關會計人員之設置暨進修時數等規定,準用「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9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辦理。 二、興櫃公司設置之旨揭人員應自即日起申報現況資料,另自105年起,請於每年1月底前申報會計主管前一年度進修情形時,併同申報其職務代理人及編製財務報告相關會計人員之進修情形,申報路徑同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申報作業。 三、另請推薦證券商協助所輔導之興櫃公司遵循上開規定。 |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