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函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
發文字號:證櫃監字第1060000933號 |
附件:如說明 |
主旨:轉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審議之「於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4號『保險合約』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之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4號之修正)」正體中文版草案之意見徵詢,詳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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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基會)106年1月10日(106)基秘字第0000000005號函辦理。 二、會基會臺灣財務報導準則委員會已於日前完成 Applying IFRS 9 Financial Instruments with IFRS 4 Insurance Contracts (Amendments to IFRS 4)(「於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4號『保險合約』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之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4號之修正)」)之正體中文版草案覆審。為確保翻譯無誤、通順達意,敬請各界惠賜卓見。有意見者請於106年1月25日前,依會基會所提供之外界意見回覆格式(如附件),將意見以電子郵件方式寄至tifrs@ardf.org.tw。詳情請見會基會網站之TIFRS專區http://www.ardf.org.tw/tifrs1.html。 |
正本:各上櫃公司、各興櫃公司 |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