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證櫃監字第1060022478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經濟部106年8月8日經商字第10600627120號書函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8月11日金管證交字第1060030493號書函辦理。
二、上櫃、興櫃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如採候選人提名制,應確實依公司法及旨揭書函辦理,被提名為董事或監察人之法人股東提示之持股證明得以:(一)股務單位開立、(二)自行提示證券存摺,或(三)集保公司所產製的餘額資料證明,其中任一項均可;公司董事會在停止過戶日後,逕依股東名簿記載,僅係形式審查該法人股東是否仍有持股資料。

正本:各上櫃公司、各興櫃公司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