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發文字號:證櫃監字第108005567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以下簡稱「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之5條文修正對照表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本中心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9條,並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4月29日金管證審字第1080106785號函准予備查。

公告事項:鑑於第二上櫃公司原上市地法令未有自願公告期中財務報告應持續辦理一定期間之規定,並參酌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第1項第4款有關國內及第一上櫃公司持續自願公告產品業務營收及自結損益資訊期限之規定,爰修正第3條之5第1項第1款,第二上櫃公司有自願公告期中財務報告者,應至少持續辦理至次一會計年度結束止。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