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證櫃審字第108006466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修正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等15項規章條文及相關規章附件如附件,除「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第5點及第10點修正條文、「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附件七及「審查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作業程序」附件六自公告日起施行外,餘自109年1月1日起向本中心提出之上櫃申請案開始適用。

依據: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17條等規定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10月23日金管證發字第1080134252號函。

公告事項:為強化初次申請上櫃公司之公司治理及董事會職能,暨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2月19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3452331號令有關上市櫃公司全面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之時程,爰修正旨揭規章及書件,自109年1月1日起向本中心提出上櫃申請之發行公司,應設置審計委員會並載明於公司章程,且獨立董事席次不得低於三席。另為給予發行公司足夠之因應作業時間,發行公司採監察人制且其任期於109年6月30日前未屆滿者,應於申請上櫃時出具承諾書,至遲於109年6月30日前召開之股東會完成審計委員會之設置。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