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證櫃監字第109005002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2條、第6條及第12條條文修正對照表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下稱處理程序)第17條規定,並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1月2日金管證發字第10803397761號函同意核備。

公告事項:

一、為加速本國資本市場雙語化暨使重大訊息相關規範更臻周全,爰修正旨揭處理程序部分條文。

二、本次處理程序修正重點如下:

(一)分四階段規範上櫃公司同步發布中、英文重大訊息:依據「2018年亞洲公司治理報告(CG WATCH 2018)相關改善措施」會議決議辦理事項,為加速本國資本市場雙語化及提升國際能見度,並考量上櫃公司人力與成本,依上櫃公司資本額或外資持股比例條件,分四階段規範上櫃公司同步發布中、英文重大訊息,增訂處理程序第6條第5項及第6項。四階段適用時程及標準如下:

1、第一階段自109年7月1日起,以108年底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150億元以上之上櫃公司適用。

2、第二階段自110年起,以109年底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100億元以上,或109年(含)以後各年度召開股東常會時股東名簿記載之外資及陸資持股比率合計達30%以

上之上櫃公司,於次年起適用。

3、第三階段自111年起,以110年底或111年底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20億元以上之上櫃公司,於次年起,即分別於111年或112年適用。

4、第四階段自113年起,以112年(含)以後各年底之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6億元以上之上櫃公司,於次年起,即分別於113年或以後年度適用。

(二)其他調整:

1、為配合108年9月12日金管會銀行局訂定「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金融機構財務報表相關規定」第5條,已針對本國銀行之「重要子公司」予以明確定義,爰修正處理程序第2條第3項。

2、依據處理程序第11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僅發生第4條第1項第19款前段所述內部控制舞弊、非常規交易或掏空資產等重大事件,始應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至於發生第4條第1項第19款後段所述遭依法執行搜索者,以及依第4條第1項第40款經本中心依本處理程序公告暫停或恢復交易者,皆無需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爰修正第12條第4項相關文字,以茲明確。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