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證櫃交字第109006465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修正「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評等辦法」第3條、第4條及第5條如附件,自明(110)年1月1日起實施。

依據: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評等辦法第8條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9月18日金管證券字第1090351678號函。

公告事項:

一、為提升認購(售)權證報價穩定度之重要性,增加權證發行人各項評等指標之鑑別力,爰修正旨揭規章,其重點如下:

(一)將造市品質之「每日之兩週最佳一檔委託買進隱含波動率標準差」指標之權重調升為30%,週轉率指標之權重調降為30。

(二)將造市品質之「每日最佳一檔委託買進與賣出價差比」指標設定下限為0.5%;並將「每日最佳一檔委託買進金額」指標設定上限為50萬元。

(三)擴大評等採樣範圍,新增納入價外超過20%但發行人最佳一檔委託買進價格大於或等於0.6元之權證。

(四)修正評等方式,改以評等指標加權總分數作為分級標準,並增訂A、B級發行人之「每日之兩週最佳一檔委託買進隱含波動率標準差」指標之最低標準。

二、配合臺灣所電腦系統建置時程,爰自明(110)年1月1日起對認購(售)權證發行人依修正後之評等方式,於每一季之最後營業日計算其該季各項指標加權分數,有關修正後評等等級之獎勵與處罰措施,自明(110)年4月

1日起開始施行。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