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證櫃交字第109007037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修正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第11條,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自110年1月4日起實施。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12月23日金管證券字第10901487061號函。

公告事項:

一、為強化對權證發行人管理與警示機制,訂定發行人發行連結指數或期貨為標的之權證其可發行額度之上限,新增第1項第3款第7目。

二、為與期貨交易所採一致性之作法,調整指數型權證之標的結算指數計算方式,修正第1項第6款。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