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證櫃監字第110005409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修正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12條之1第1項第17款規定之認定標準」(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12條之1第1項第17款認定標準」)第3條條文如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

依據:本中心「業務規則第12條之1第1項第17款認定標準」第5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3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003344991號函。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