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證櫃審字第11001002511號

附件:如文

主旨:修訂發行公司申請上櫃應檢附由中介機構填製之各項檢查表如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

依據: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17條規定。

公告事項:為強化中介機構對申請公司之重要轉投資事業、主要銷貨客戶或供應商基本資料及營運風險之評估查核、對資產抵押或質押情形之查證,暨對銀行存款函證可靠度之查核,爰修訂旨揭檢查表。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