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證櫃交字第110030077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修正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35條之11(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併同公告本中心等價成交系統瞬間價格穩定措施執行時間,自本(110)年6月28日起實施。

依據:本中心業務規則第102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年4月16日金管證(交)字第1100134777號函。

公告事項:

一、修正業務規則第35條之11第一項部分文字,將瞬間價格穩定措施實施時間之規定,由原自當市第一次撮合後至收巿前「十分鐘」修正為收巿前「一段時間」。

二、本中心業務規則第35條之11第一項所規定之「自當市第一次撮合後至收市前一段時間」,係指當市第一次撮合後至13時25分;另本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46條第1項所規定之「自當市第一次撮合後至收市前一段時間」,亦同。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