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證櫃交字第110006114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修正本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13條暨「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第6點及第6點之1如附件,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本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16條、「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第11點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110)年7月9日金管證券字第1100138952號函。

公告事項:明定指數股票型基金於處置期間,其申購部位應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載後,始得賣出,且當指數股票型基金列為處置有價證券時,流動量提供者得不提供報價,爰修訂旨揭規章。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