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證櫃交字第110007198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修正「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申購買回風險預告書」部分內容,自即日起實施;修正本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3條之2、「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辦理申購暨買回作業要點」第10點,暨新增「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檢核表範本」,自110年12月31日起實施;修正內容如附件。

依據:本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16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110)年12月14日金管證期字第1100147646號函。

公告事項:

一、修正「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申購買回風險預告書」中有關本中心之規章依據,自即日起實施。

二、鑑於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與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商品屬性及風險特性不同,為強化投資人對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商品之瞭解及風險認知,爰修訂旨揭規章暨增訂相關表單,新增投資人首次委託買賣或辦理申購買回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應先完成「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檢核表」測驗並簽署後方能交易,專業投資人得予豁免:

(一)測驗方式:得採線上、當面、郵寄、傳真及電子郵件方式完成測驗,如採郵寄、傳真及電子郵件形式,為確保該測驗係投資人本人填寫,證券商及證券投資信託公司除比對檢核表簽署之簽章樣式是否為原留存印鑑或簽名

樣式外,應以電話再次向投資人確認,電話錄音保存期限為1年。

(二)實施日期:自110年12月31日起,首次委託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之投資人須完成測驗始得交易。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