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證櫃交字第112005043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46條之5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1月7日金管證券字第1110154392號函。

公告事項:配合主管機關法規簡化、整合及現代化方案,將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5 年3月27日(85)台財證(四)字第20412號函釋有關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國內證券,得以駐華外交使節證併同護照影本替代外僑居留證之規定,納入境內華僑及外國人申請辦理登記及向證券商辦理開戶應備文件規定並為臻明確,分別明定「境內華僑」及「境內外國自然人」辦理開戶之應備文件,爰增修訂旨揭規章。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