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證櫃審字第112005422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各款不宜上櫃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下稱不宜上櫃具體認定標準)及「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下稱外國上櫃審查準則)等2項規章修正條文對照表暨申請上櫃相關書件如附件,前揭修正條文及申請上櫃相關書件之施行日期,依公告事項二辦理。

依據: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17條等規定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3月3日金管證發字第11101545701號函。

公告事項:

一、為配合主管機關強化我國資本市場對關係人交易之管理,爰修正本中心不宜上櫃具體認定標準及外國上櫃審查準則,另配合本中心近期規章修正及審查實務需求,爰併同修正申請上櫃相關書件如下:

(一)上櫃申請書:

1、「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之附表一「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附件「金融控股公司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

2、「外國上櫃審查準則」之附表一「外國發行人股票第一上櫃申請書」。

3、「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之附件「上櫃公司辦理分割(概括讓與)後(成立投資股控公司)繼續上櫃/分割受讓公司股票上櫃同意函申請書」。

(二)「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1、附件一「發行人申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申請書件記錄表」。

2、附件三「推薦證券商評估報告」。

3、附件四「股票上櫃調查表」。

(三)「審查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作業程序」:

1、附件一「股票上櫃審查表」。

2、附件八「推薦證券商評估報告」。

3、附件九「申請股票第一上櫃案申請書件記錄表」。

二、旨揭規章修正條文及申請上櫃相關書件之施行日期,除不宜上櫃具體認定標準及外國上櫃審查準則等2項規章修正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外,餘自公告日起施行。

三、另為配合旨揭規章之修正,有關發行人申請上櫃應檢附由中介機構填製之檢查表,本中心將另行公告之。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