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證櫃監字第112006744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下稱重大訊息處理程序)第17條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下稱興櫃審查準則)第66條,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8月14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477471號函。

公告事項:

一、為避免上櫃及興櫃公司以重大訊息闡述經營理念或表達特定立場而違反重大訊息發布之精神,爰修訂重大訊息處理程序第3條第3項及興櫃審查準則第36條第2項,要求公司發布之重大訊息及向外界說明之內容應一致且不得有偏頗之情形,併調整重大訊息處理程序第15條第1項第2規定,若發現公司發布之重大訊息內容有偏頗情事時,本中心亦得處以違約金。

二、為維護股東權益,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遭羈押者,公司應發布重大訊息說明相關事宜俾股東知悉,爰修訂重大訊息處理程序4條第1項第19款,暨興櫃審查準則第34條第1項第16款及第51條第1項第12款後段文字。

三、考量實務上,公司為靈活運用閒置資金,向銀行購買類似定存之理財商品,係屬普遍性之一般理財行為,若其性質已為保本商品,即可保障股東權益,另公司取得該類商品

金額若達到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之公告標準,即應辦理取得或處分資產公告,已達資訊公開之目的,為符重大訊息之重要性原則並避免資訊重複申報等,爰刪除重大訊息處理程序第4條第1項第20款及興櫃審查準則第34條第1項第17款排除條款有關保息之文字。

四、考量金融控股等上櫃公司因單一事件罰鍰金額累計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因受裁處之適用法規不同,而需再判斷係依重大訊息處理程序第4條第1項第26款或第39款發布重大訊息,為使法規適用簡潔,爰刪除前條第1項第39款規定,併入本條第26款並調整相關文字。

五、配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審計準則委員會所發布規範會計師服務案件準則總綱」規定,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及擬制性財務報表之確信案件,非屬歷史性財務資訊查核或核閱,而適用確信原則,爰調整重大訊息處理程序第4條第1項第29款及第36款第5目、興櫃審查準則第33條第1項第28款、第34條第1項第25款與第35款第5目、第50條第1項第21款及第51條第1項第16款及第22款第6目相關文字。

六、考量公司(興櫃公司含負責人)發生存款不足退票均有發布重大訊息之義務,且實務上發生退票事件後多有連續退票之情事發生,爰修正重大訊息處理程序第11條第1款、興櫃審查準則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公司(興櫃公司含負責人)首次發生存款不足之退票、或全部退票清償註記後再有新增存款不足退票、或退票個案情節重大者,始需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

七、考量實務上,公司若有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從缺之特殊狀況,而仍有召開重大訊息記者會之必要性時,為符合實務需求,新增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亦可經公司指派召開重大

訊息記者會,爰修訂重大訊息處理程序第12條第1項、第3項及第13條,暨興櫃審查準則第35條第2項、第4項及第5項規定。

八、另依主管機關112年5月12日金管證審字第11203820791號函停止適用92年3月4日台財證六字第0920000856號函有關公告申報支付會計師公費規定,爰刪除興櫃審查準則第33條第1項第34款及第50條第1項第26款規定。

九、餘為配合規章用字一致酌予調整。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