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證櫃審字第113010066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修正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附表一「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簡式)」如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
依據: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51條規定。
公告事項:為確保各興櫃公司之推薦證券商於推薦期間持續符合推薦資格條件,爰修正旨揭書件。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副本:
提醒事項:
內會:
後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