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發文字號:證櫃監字第114005720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下稱「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等4項規章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除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第2項第36款之修正自115年1月1日起實施外,餘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本中心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9條、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下稱「重大訊息處理程序」)第17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下稱「興櫃審查準則」)第51條規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3月12日金管證審字第1140333579號函及114年3月25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344301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次「重大訊息處理程序」修訂緣由及重點摘要:為提升資訊透明度,增進上櫃公司公告自結損益資訊之意願,復衡酌上櫃公司公告自結損益者,其營運情形已提前揭露供投資人了解,爰於「重大訊息處理程序」第4條第1項第31款第3目增訂豁免發布該項重大訊息之規定。
二、本次本中心對上櫃公司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認定標準(下稱「財務預測認定標準」)修訂緣由及重點摘要:為與國際市場接軌,強化國內上櫃公司與投資人之溝通暨兼顧市場穩定性,就大型且著重公司治理之上櫃公司,增列得於法人說明會中發布營業收入、營業毛利(率)或營業利益(率),說明中長期展望之預測性資訊,視為上櫃公司已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爰修訂「財務預測認定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
三、本次「資訊申報作業辦法」及「興櫃審查準則」修訂緣由及重點摘要如下:
(一)為避免資訊重複申報,考量財務資料及最大可買回自己公司股數及金額等資訊可自財務報告或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資料查詢計算,爰刪除「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5款規定。
(二)為簡化上櫃公司申報作業,放寬上櫃公司「獨立董事主要現職、經歷及兼任其他公司董監事等資訊」及「全體董事出席董事會與進修情形」之申報頻率,爰修正「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第1項第19款。
(三)考量現行規定已要求上櫃公司於公司網站設置公司治理資訊之專區,並揭露公司治理規章等資訊,及為簡化興櫃公司申報作業,爰刪除「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第2項第20款第4目及「興櫃審查準則」第33條第1項第26款第3目;另為適度放寬功能性委員會運作情形之申報頻率,爰修正「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第2項第20款第6目及「興櫃審查準則」第33條第1項第26款第4目,並調整目次。
(四)考量本中心「上櫃公司產業類別劃分暨調整要點」第5條,係每年定期檢討各上櫃公司之產業類別,且部分產業有周期循環或淡旺季,爰調整上櫃公司申報頻率,酌修「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第1項第23款;並同步調整興櫃公司申報頻率,酌修「興櫃審查準則」第33條第1項第14款。
(五)配合股東會議案資訊標準化及英文化之推動,上(興)櫃公司於公告候選人名單時,增加列舉候選人名單自願揭露之之英文姓名資訊,爰修正「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第2項第22款第3目及「興櫃審查準則」第33條第1項第15款第4目規定。
(六)配合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6項「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年度盈餘提撥一定比率為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惟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之修正,爰增訂「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第2項第36款,規範國內上櫃公司依前開規定申報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之相關資訊。
(七)為簡化興櫃公司申報作業,爰刪除「興櫃審查準則」第29條之1興櫃公司檢送年報自行檢查表之規定。
(八)有關興櫃公司因單一事件受罰鍰而須發布重大訊息之標準自達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修正為累計達一百萬元以上,爰修正「興櫃審查準則」第34條第1項第21款第3目規定。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