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發文字號:證櫃債字第0960004559號

附件:如文


主旨:函轉中央銀行有關開放證券商辦理涉及股權、債券及利率之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如說明,請證券商確實遵照辦理,請 查照。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2月16日金管證二字第0960005885號函及中央銀行外匯局96年1月26日台央外柒字第0960008804號函。
說明:
一、本次中央銀行開放業務範圍:
(一)股權選擇權及股權交換業務:係以新臺幣計價涉及外國股權、以外幣計價涉及國內股權、及以外幣計價涉及外國股權之選擇權及交換業務。標的股權不含涉及大陸地區於任何交易所掛牌、及本國股價指數於國外交易所掛牌之商品。
(二)外幣利率或外幣債券衍生性外匯商品包括:債券遠期契約(Bond Forward)、債券選擇權(Bond Option)、遠期利率協定(Forward Rate Agreement)、利率交換(Interest Rate Swap)及利率選擇權(Interest Rate Option)等及其再組合業務:
1、範圍包括:
(1)上述組合業務,其名目本金及利息支付均以外幣計算、交割者。
(2)上述組合業務,其名目本金及利息支付均以新臺幣計算、交割者(NTD Quanto Interest Rate Swaps)。
2、前述外幣債券或利率指標以下列為原則:
(1)該債券或利率指標可在公開網站或通用之交易系統取得。
(2)債券指標組合成分之債券不含資產證券化商品。
(3)指標組合成分不含任何股權連結之證券(如可轉債、交換債等)。
(4)該項商品之客戶收益可用固定公式化表示。
二、外幣利率及債券標的不得涉及之範圍與其他應遵循事項,請參照中央銀行外匯局94年8月22日台央外柒字第0940038179號函(附件一)規定。
三、行政手續:應於辦理前檢附申請書(附件二)及相關書件,向央行申請許可。惟該項業務應指證券商與一般客戶實際交易之業務,證券商因其自有資金之投資或避險之需求,以客戶身分與金融同業間承作之衍生性外匯商品交易,毋需申請或據以函報開辦。
四、證券商辦理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有關匯率避險部分,應洽外匯指定銀行辦理。
五、報表申報:應於次月10日前將相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量填報於修正之「證券商辦理外匯業務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月報表」相關欄位,向本中心申報並經本中心彙總統計後,送央行參考(修正之報表及填報說明詳附件三及附件四,請於96年2月份起填報)。

正本:各櫃檯買賣債券自營商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央銀行外匯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國際法律事務所、本中心各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