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函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
發文字號:證櫃監字第096001967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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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重申暨補充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10條第1項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25條第1項,有關上興櫃公司召開股東常(臨時)會公告之作業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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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10條第1項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25條第1項規定,上(興)櫃公司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停止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時,應於股東會停止過戶日前12個營業日,在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公告。 二、爰此,上(興)櫃公司預定召開股東常(臨時)會,於依說明一規定公告完畢後,倘事後股東常(臨時)會之期日有變更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上(興)櫃公司應先行辦理撤銷原股東常(臨時)會期日公告,同時重新公告股東常(臨時)會期日,並發佈重大訊息公告撤銷之原因及事由。 (二)上(興)櫃公司辦理撤銷原股東常(臨時)會公告,應在原股東常(臨時)會未召開之前,逾期不得為之。 (三)上(興)櫃公司辦理撤銷時,除時間急迫得以傳真方式代替外,應以書函檢附佐證之董事會議事錄決議內容等相關資料與本中心,同時將撤銷及變動後之股東常(臨時)會期日等資料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sii)之各項公告申報作業系統中。 三、上(興)櫃公司變動股東常(臨時)會期日,以致發生交易之糾紛及買賣一方受有損失者,均應由該上(興)櫃公司負其全責。 |
正本:各上櫃公司、各興櫃公司 |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人協會、本中心各部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