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公告 |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
|
發文字號:證櫃交字第0970301631號 |
|
附件:如文 |
|
主旨:公告修正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35條之4暨「上櫃證券鉅額買賣辦法」部分條文(如附件),除上櫃證券鉅額買賣辦法第2條修正條文自97年7月28日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97年5月12日起實施。
|
|
依據:案經報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4月14日金管證三字第0970014546號函准予備查。 |
|
公告事項: 一、本中心調整上櫃證券鉅額買賣制度,調整重點摘述如下: (一)放寬鉅額交易申報之買賣價格範圍至當日參考價格之7%,並調整逐筆交易之申報買賣價格基準與配對交易相同: 1、鉅額交易不分配對交易或逐筆交易,其於各交易時段得申報之買賣價格範圍,均為漲至或跌至當日參考價格之7%。 2、未成交之委託於當日各交易時段均屬有效,且得於各交易時段內撤銷未成交之買賣委託。 3、本措施自97年5月12日起實施。 (二)降低配對交易最低申報數額標準與逐筆交易相同: 1、單一證券: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數量達500交易單位以上或總金額達1,500萬元以上。 2、股票組合: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之股票種類達5種以上且總金額達1,500萬元以上。 3、本措施自97年5月12日起實施。 (三)開放鉅額交易得借券賣出,本措施自97年7月28日起實施。 二、配合前揭鉅額買賣調整措施,修正本中心「業務規則」第35條之4暨「上櫃證券鉅額買賣辦法」第2條、第3條、第3條之1、第5條、第8條及第11條。 |
|
正本:各櫃檯買賣證券商 |
|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博仲國際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中心各部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