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公告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
發文字號:證櫃交字第0990002772號 |
附件:如文 |
主旨:修正本中心「櫃檯買賣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5條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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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本中心「櫃檯買賣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9條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1月28日金管證券字第0990004406號函。 |
公告事項: 一、開放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受僱人員及董事、監察人之配偶等內部人員均得在所屬證券商從事信用交易,且該等內部人員適用在所屬證券商從事信用交易,於有價證券進行融資融券額度分配時,僅能了結該有價證券之融資融券交易,不得再為新增該有價證券之融資融券委託之控管規定。 二、為強化證券商內部人員得在所屬證券商從事信用交易之開戶徵信管理及風險控管作業,證券商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增訂下列配套控管措施,並請內部稽核加強查核: (一)證券商所有內部人員帳戶對單一有價證券之融資或融券張數,不得超過證券商就該有價證券總融資或總融券張數之百分之二十;若超過者,次一營業日內部人員帳戶對該有價證券僅能了結交易,不得再為新增委託,直到比例降低至百分之二十以下; (二)證券商內部人員從事信用交易因追繳未處理而遭公司逕行處分其有價證券者,即取消其信用交易資格; (三)證券商應每月檢視其內部人員信用交易之盈虧情形,其虧損達融資額度之百分之五十者,即由單位主管審核其信用交易之適格性,必要時調降其額度或取消其信用交易資格。 |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
副本:各櫃檯買賣證券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中心稽核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