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函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
發文字號:證櫃審字第0990009452號 |
附件:無 |
主旨:轉知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就「海外企業來台掛牌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所需檢附文件」之說明,惠請協助所輔導之海外企業辦理,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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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北國稅資字第0990205020號函辦理。 二、鑒於部分海外企業在台並無營業據點,為辦理股票過戶繳納證交稅,以及開設新臺幣帳戶及證券買賣帳戶等事宜,而有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之需要,爰轉知臺北市國稅局之說明如後。 三、來臺掛牌之海外企業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時應由該海外企業之在臺代理人或代表人(以下簡稱代理人)檢附下列文件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 (一)依下列方式填寫完整之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並加蓋海外企業、負責人及代理人印章。 1、「扣繳單位組織別」欄請勾選「一般外國法人(H)」。 2、「扣繳單位名稱」欄請填主管機關核准文登錄之海外企業名稱,如無中文名稱,應附註中文名稱。 3、「扣繳單位所在地址及房屋稅籍編號」欄請填海外企業在臺設籍地址,房屋稅籍編號請填該地址之稅籍編號;若在臺無設籍地址,則為海外企業所在國地址,房屋稅籍編號除縣市別為英文代碼外,數字欄均填9。 4、「負責人」及「扣繳義務人」欄請填海外企業之負責人。 5、「外國法人在臺代理人或代表人」欄請填代理人。 6、「扣繳單位、負責人、扣繳義務人章」欄請蓋海外企業、負責人及代理人印章。 (二)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上市(櫃)或同意興櫃登錄之核准函影本。 (三)代理人出具經海外企業所在國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許機構簽證之委託契約書(需附中文譯本)。 (四)負責人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若海外企業在臺有設籍地址,需另檢附海外企業在臺設籍地址最新一期房屋稅單影本,如為承租房屋請加附租賃合約書影本。 |
正本:各櫃檯買賣證券承銷商 |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