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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買中心表示,配合「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9條之1之修正,要求符合一定條件公司應指派綜理資訊安全政策推動及資源調度事務之人兼任資訊安全長,及設置資訊安全專責單位、主管及人員。為此,櫃買中心修訂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第2項第34款,規範上櫃公司於資訊安全長、資訊安全主管及人員設置及異動後二日內應申報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