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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買中心表示,光洋科公司簽訂重大合約有未依該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提報董事會決議,暨未落實執行關係人交易之辨識與揭露等內部控制缺失,核有櫃買中心「對上櫃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程序」第9條規定之情事,櫃買中心爰對光洋科公司處以違約金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