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綠能科技產業取得中長期資金,並促進環境永續發展,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於106年4月21日公告並施行「綠色債券作業要點」,建立完備綠色債券市場制度。另為建立更完整的永續發展債券櫃檯買賣制度,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於110年4月29日公告並施行「永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整併「綠色債券作業要點」及「可持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之規定,並新增社會責任債券資格認可及相關規範。依據「永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之規定,永續發展債券範圍係經櫃買中心認可之綠色債券、社會責任債券及可持續發展債券。
綠色債券係指發行人將所募得資金全部用於綠色投資計畫或其相關放款的融資工具,其投資計畫之範圍包括氣候、環保、節能、減碳等。
發行人所發行之債券,依據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永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取具綠色債券資格認可,並櫃檯買賣者即為綠色債券。
國內政府機關需於函送主管機關轉知櫃檯買中心辦理債券上櫃公告前,向本中心申請綠色債券資格認可,並於取得資格認可文件後,將投資計畫書、投資計畫書之評估意見或認證報告及資格認可相關文件等,併債券相關發行資料函送主管機關轉知本中心辦理其債券為綠色債券上櫃。
註:
1:3日資格認可審查期間,不含發行人送件前,請本中心協助檢視相關書件之前置時程。
2:外國發行人發行一般板新台幣計價外國普通債券或一般板外幣架架國際債券者,應於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前另先取得中央銀行同意函
註:
1:金融債券發行人亦可選擇於申請綠色債券資格認可之後及該金融債券上櫃買賣前向銀行局申請核准
2:3日資格認可審查期間,不含發行人送件前,請本中心協助檢視相關書件之前置時程。
註:3日資格認可審查期間,不含發行人送件前,請本中心協助檢視相關書件之前置時程。
註:3日資格認可審查期間,不含發行人送件前,請本中心協助檢視相關書件之前置時程。
註:3日資格認可審查期間,不含發行人送件前,請本中心協助檢視相關書件之前置時程。
發行人應檢附永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申請書及下列附件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
一、綠色債券投資計畫書
二、綠色債券投資計畫書經認證機構出具符合永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或國際金融市場慣例之綠色債券原則之評估意見或認證報告。(國內政府機關及符合國營事業管理法之國營事業者,得指定國內政府組織出具。)
三、認證機構具備評估或認證之專業能力與經驗之證明文件。(由國內外認證機構出具投資計畫書之評估意見或認證報告者適用。)
四、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Sukuk)發起人承諾對本中心永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規定履行公告申報義務之聲明書。(發行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者適用)
五、其他必要文件。
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自受理之日起,於三個營業日內完成審查。
二、應於資格認可文件之發文日起六個月內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債券櫃檯買賣。
下列有價證券均得申請綠色債券資格認可並成為綠色債券:
一、政府債券
二、普通公司債
三、金融債券
四、新台幣計價外國普通公司債
五、國際債券(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除外)
六、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之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七、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
綠色債券所募資金運用範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綠色投資計畫支出。
二、償還綠色投資計畫之債務。
三、綠色投資計畫之放款。(僅限國內外金融機構或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之發起人為外國金融機構者)
若為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則要求其資產池須全部源自綠色投資計畫。
綠色投資計畫係指投資於下列事項,並具實質改善環境之效益者:
一、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
二、能源使用效率提昇及能源節約。
三、溫室氣體減量。
四、廢棄物回收處理或再利用。
五、農林資源保育。
六、生物多樣性保育。
七、污染防治與控制。
八、水資源節約、潔淨或回收循環再利用。
九、其他氣候變遷調適或經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認可者。 前項綠色投資計畫不得為化石燃料發電項目,但符合國際金融市場慣例之綠色債券標準所訂之技術篩選條件者,不在此限。
發行人之綠色債券投資計畫書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綠色投資計畫及環境效益評估
二、綠色投資計畫之評估與篩選流程
三、資金運用計畫
四、發行後資金運用報告之相關事項。
發行前 | 規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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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債券投資計畫書 | 國內外認證機構出具之評估意見或認證報告。(國內政府機關及符合國營事業管理法之國營事業者,得指定國內政府組織出具。) |
發行後 | 規範內容 |
資金運用情形 | 資金運用完畢後,由國內外認證機構出具之評估意見或認證報告(國內政府機關及符合國營事業管理法之國營事業者,得指定國內政府組織出具。) |
發行前 | 規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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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說明書揭露計畫書內容 | 發行人應於公開說明書中揭露綠色債券投資計畫書內容(金融債券應於發行辦法中揭露前揭內容)。 |
揭露投資計畫書及計畫書之評估意見或認證報告 | 發行人應於債券發行前將綠色債券投資計畫書及國內外認證機構出具之評估意見或認證報告,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 |
發行後 | 規範內容 |
揭露資金運用報告 | 應於綠色債券存續期間或所募資金運用期間,於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後三十日內(或自訂期限內)每年申報綠色債券資金運用情形。 |
揭露資金運用情形之評估意見或認證報告 | 應於資金全部使用完畢後,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資金運用情形之評估意見或認證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