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綠能科技產業取得中長期資金,並促進環境永續發展,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於106年4月21日公告並施行「綠色債券作業要點」,建立完備綠色債券市場制度。
綠色債券係指發行人將所募得資金全部用於綠色投資計畫或其相關放款的融資工具,其投資計畫之範圍包括氣候、環保、節能、減碳等。
發行人所發行之債券,依據證券櫃檯櫃買賣中心「綠色債券作業要點」之規定,取具綠色債券資格認可者,並申請債券為櫃檯買賣,即為綠色債券。
發行人應檢附綠色債券資格認可申請書及下列附件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
一、綠色投資計畫經政府機關出具符合綠色投資計畫之證明文件,或由國內外認證機構出具符合綠色投資計畫之評估意見或認證報告。(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及具能源供應專業之國營事業得自行出具評估意見)
二、綠色債券資金運用計畫,經認證機構出具對其綠色投資計畫具有可行性、合理性及有效性之評估意見或認證報告。(具能源供應專業之國營事業得自行出具評估意見)
三、認證機構具備評估或認證之專業能力與經驗之證明文件。
四、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Sukuk)發起人承諾對本中心綠色債券作業要點規定履行公告申報義務之聲明書。(發行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者適用)
五、其他必要文件。
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自受理之日起,於三個營業日內完成審查。
二、應於資格認可文件之發文日起兩個月內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債券櫃檯買賣。
下列有價證券均得申請綠色債券資格認可並成為綠色債券:
一、普通公司債
二、金融債券
三、新台幣計價外國普通公司債
四、國際債券(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除外)
五、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之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六、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
綠色債券所募資金運用範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綠色投資計畫支出。
二、償還綠色投資計畫之債務。
三、綠色投資計畫之放款。(僅限國內外金融機構或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之發起人為外國金融機構者)
若為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則要求其資產池須全部源自綠色投資計畫。
綠色投資計畫係指投資於下列事項,並具實質改善環境之效益者:
一、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
二、能源使用效率提昇及能源節約。
三、溫室氣體減量。
四、廢棄物回收處理或再利用。
五、農林資源保育。
六、生物多樣性保育。
七、污染防治與控制。
八、水資源節約、潔淨或回收循環再利用。
九、其他氣候變遷調適或經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認可者。
發行前 | 規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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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投資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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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運用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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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後 | 規範內容 |
資金運用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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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前 | 規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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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說明書 | 揭露綠色投資計畫或綠色投資計畫之放款、認定標準、環境效益評估、資金運用計畫及認證機構之相關資訊。 (金融債券應於發行辦法中揭露前揭內容) |
發行後 | 規範內容 |
每年度定期公告 | 應於綠色債券存續期間或所募資金運用期間,於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後三十日內申報綠色債券資金運用情形及認證機構之評估意見或認證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