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發展永續金融,協助企業將資金投入環境、社會以及公司治理(ESG)等層面,並配合主管機關推動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綠色金融行動方案2.0及資本市場藍圖2021-2023,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於109年10月6日公告並施行「可持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建立完備可持續發展債券市場制度。
可持續發展債券係指發行人將所募得資金全部用於綠色投資計畫及社會效益投資計畫或其相關放款的融資工具。發行人所發行之債券,依據證券櫃檯櫃買賣中心「可持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之規定,取具可持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者,並申請債券為櫃檯買賣,即為可持續發展債券。
一、本國普通債發行人(外國人發行人一般板適用)
二、金融債券
三、專業板新台幣計價外國普通債券
四、毋須向主管機關申報發行之債券(專業板國際債券、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
五、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發行人應檢附可持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申請書及下列附件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
一、可持續發展債券投資計畫書。
二、由國內外認證機構出具投資計畫書符合可持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或國際市場金融慣例之可持續發展債券原則之評估意見或認證報告。
三、認證機構具備評估或認證之專業能力與經驗之證明文件。
四、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Sukuk)發起人承諾對本中心可持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規定履行公告申報義務之聲明書。(發行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者適用)
五、其他必要文件。
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自受理之日起,於三個營業日內完成審查。
二、應於資格認可文件之發文日起兩個月內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債券櫃檯買賣。
下列有價證券均得申請可持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並成為可持續發展債券:
一、普通公司債
二、金融債券
三、新台幣計價外國普通公司債
四、國際債券(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除外)
五、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之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六、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
可持續發展債券所募資金運用範圍應符合下列規定:可持續發展債券之投資計畫應同時包含綠色投資計畫及社會效益投資計畫,其資金用途應全部用於下列三項:
一、投資計畫支出。
二、償還投資計畫之債務。
三、投資計畫之放款。(國內外金融機構或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之發起人為金融機構者)
若為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則要求其資產池須全部源自綠色投資計畫及社會效益投資計畫。
綠色投資計畫係指投資於下列事項,並具實質改善環境之效益者:
一、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
二、能源使用效率提昇及能源節約。
三、溫室氣體減量。
四、廢棄物回收處理或再利用。
五、農林資源保育。
六、生物多樣性保育。
七、污染防治與控制。
八、水資源節約、潔淨或回收循環再利用。
九、其他氣候變遷調適或經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認可者。
社會效益投資計畫係指投資於下列事項,並具實質社會效益者:
一、可負擔的基礎生活設施。
二、基本服務需求。
三、可負擔的住宅。
四、創造就業及可以減輕或避免因社會經濟危機所導致失業的計畫。
五、糧食安全及可持續糧食系統。
六、社會經濟發展和權利保障
七、其他經本中心認可者。
發行前 | 規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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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計畫書 | 國內外認證機構出具之評估意見或認證報告 |
發行後 | 規範內容 |
資金運用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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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前 | 規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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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說明書 | 發行人應於公開說明書中揭露可持續發展債券投資計畫書內容 (金融債券應於發行辦法中揭露前揭內容) |
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 發行人應於債券發行前將可持續發展債券投資計畫書及國內外認證機構出具之評估意見或認證報告,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 |
發行後 | 規範內容 |
每年度定期公告 | 應於可持續發展債券存續期間或所募資金運用期間,於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後三十日內申報可持續發展債券資金運用情形及認證機構之評估意見或認證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