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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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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證櫃債字第10404002452號
主   旨: 修正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證券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應注意事項」及「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人員銷售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規範」部分條文如附件,自即日起實施。
依   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6月12日金管證券字第10400163391號函及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第57條規定。
公 告 事 項: 一、證券商提供電子化金融服務,應依下列說明辦理:(一)既有客戶以電子化方式線上申請作業涉及客戶身分確認與意思表示等,應自行訂定相關作業程序並列於內部控制制度。
公 告 事 項: (二)應於證券商公會設置之專區揭露所提供服務,並於自家網站揭露。
公 告 事 項: 未來如開放客戶線上辦理相關申請作業時,應揭露相關業務內容供其審閱、點選「同意」及確認線上辦理等功能,並應提供客戶適當詢問管道,加強對客戶宣導應妥善保管電子憑證,勿任意交付他人等。
公 告 事 項: 二、證券商以電子化方式辦理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應確實依旨揭規章、「電子簽章法」及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並應遵循下列事項:(一)應自行訂定適當之內部作業程序並列於內部控制制度。
公 告 事 項: (二)應取得客戶同意採電子化方式辦理,並向客戶充分揭露以電子化方式辦理對其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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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40024522-2.docx104040024522-2.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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