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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證櫃交字第10500090311號 |
主 旨: | 修正本中心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審查準則及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等2項規章部分條文如附件,自即日起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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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 | 本中心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審查準則第23條、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43條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105)年4月6日金管證投字第1050007255號函。 | ||||
公 告 事 項: | 為使本中心「基金交易平台」登錄之商品多樣化及滿足投資人資產配置需求,新增以新臺幣計價之「指數型基金」與「貨幣市場基金」為登錄櫃檯買賣標的,爰配合修正旨揭相關規章。 | ||||
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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