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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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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3月04日 發文字號:證櫃交字第10900525091號
主   旨: 修正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12條及第35條之3、「零股交易辦法」及「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預收款券有價證券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預收款券應行注意事項)第7點,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自本(109)年10月26日起實施。
依   據: 本中心業務規則第102條、現行零股交易辦法第15條、預收款券應行注意事項第8點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年2月19日金管證交字第10901314641號函。
公 告 事 項:

一、為配合開放盤中零股交易,爰修正旨揭3項規章,自本年10月26日起實施,盤後下午1:40至2:30之零股交易仍依現行機制維持運作。

二、盤中零股買賣申報期間實施試算行情資訊揭露,即自上午9:00起第一次揭示,其後每隔10秒試算撮合後,揭露模擬成交價格、成交數量及最佳五檔申報買賣價格、申報買賣數量等資訊,至下午1:30止。

三、盤中零股交易於上午9:10起第一次撮合,之後每3分鐘以集合交易方式撮合成交,但依本中心章則規定採分盤方式交易之有價證券,其零股交易依原間隔時間撮合成交。

四、盤中零股交易依價格優先及時間優先原則成交,撮合後對外揭示成交價格及數量,以及未成交最佳5檔申報買賣價格、申報買賣數量等資訊,零股交易買賣申報應以限價為之,且限當日有效,未成交委託不保留至盤後零股交易時段。盤中零股交易買賣申報之優先順序依下列原則決定:

(一)價格優先原則: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於較低買進申報,較低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賣出申報。同價位之申報,依時間優先原則決定優先順序。

(二)時間優先原則:第一次撮合前輸入之申報,依電腦隨機排列方式決定優先順序;第一次撮合後輸入之申報,依輸入時序決定優先順序。

五、為避免因行情波動劇烈,致成交價超出投資人預期,除初次上櫃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管理股票、依本中心章則規定施以延長撮合間隔時間之有價證券、當日開始交易基準價低於一元之有價證券外,自第一次撮合成交至申報時間截止前之一段時間內,如每次撮合前經試算成交價格漲跌超逾前一次成交價格之上下3.5%時,本中心立即對當次撮合延緩二分鐘,並繼續接受其買賣申報之輸入、取消及變更,俟延緩撮合時間終了後依序撮合成交。

六、證券經紀商與委託人間就盤中零股交易之買賣委託及回報方式應依電子式交易型態之規定辦理,但委託人為專業機構投資人者,不在此限。

七、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於申報盤中零股買賣委託前,證券商應收足款券及管理股票之盤中零股交易亦應採每45分鐘撮合1次之方式。預收款券有價證券於盤中零股買賣委託前應先收足款券,惟為避免影響既有作業,爰惟盤後零股交易仍維持不適用應先收足款券之規定。

八、盤中零股交易由證券商自行選擇是否參與,參與證券商應向投資人清楚說明並揭示盤中零股交易手續費計收方式,其普通交易及盤中零股交易之電子式委託界面亦應有明顯區隔,暨加強證券從業人員與投資人宣導。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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