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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2月21日 發文字號:證櫃審字第10901001581號
主   旨: 修正本中心之「興櫃公司獨立董事(選任時)資格條件檢查表」及「興櫃公司獨立董事(任職期間)資格條件檢查表」,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依   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1月15日金管證發字第10803619346號函,及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50條。
公 告 事 項:

一、為持續落實公司治理並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9年1月15日公告修正之「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爰修正興櫃公司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之附件「興櫃公司獨立董事(選任時)資格條件檢查表」(附件一)。

二、本中心前於108年5月30日以證櫃審字第10801005201號公告,於每半年對興櫃公司進行內部控制制度查核時,除請受查公司及其獨立董事出具聲明書外,並請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檢視受查公司獨立董事之適格性,爰併同修正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應填製之「興櫃公司獨立董事(任職期間)資格條件檢查表」(附件二)。

三、另修正獨立董事於選任時及任職期間應出具之聲明書,詳如附件三及附件四。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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