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發文字號:證櫃交字第10300043711號 |
主 旨: | 公告證券交易輔助人之內部人員及其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委託買賣有價證券自103年3月7日起應依規定辦理,詳如說明,請 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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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2月18日證期(券)字第1020053833號函辦理。 |
公 告 事 項: | 一、證券交易輔助人之內部人員及其配偶與未成年子女於委任證券商開立證券交易帳號,應開立98XXXX-X帳號,身分碼為611,以與其他委託人有所區分。 |
公 告 事 項: | 二、證券交易輔助人之內部人員僅能於1家委任證券商開立證券交易帳戶,惟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在此限。 |
公 告 事 項: | 三、證券商或證券交易輔助人受託買賣人員接受上開人員委託買賣,如知悉其有利用他人名義為之時,應拒絕接受並通知受託買賣主管處理。 |
公 告 事 項: | 四、其他未規範者,同本中心「櫃檯買賣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對證券商內部人員相關規定。 |
附 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