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證櫃交字第11000679502號 |
主 旨: | 公告修正本中心「認可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標的指數資格應行注意事項」第4條及第5條如附件,自即日起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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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 | 本中心「認可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標的指數資格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並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10月20日金管證投字第1100143893號函同意備查。 | ||||
公 告 事 項: | 考量本中心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期貨信託事業申請上櫃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標的指數所出具之指數資格認可「同意函」或「備查函」期間效力之一致性,爰修訂旨揭規章。 | ||||
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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