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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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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06月18日 發文字號:證櫃交字第11003007751號
主   旨: 修正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35條之11(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併同公告本中心等價成交系統瞬間價格穩定措施執行時間,自本(110)年6月28日起實施。
依   據: 本中心業務規則第102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年4月16日金管證(交)字第1100134777號函。
公 告 事 項:

一、修正業務規則第35條之11第一項部分文字,將瞬間價格穩定措施實施時間之規定,由原自當市第一次撮合後至收巿前「十分鐘」修正為收巿前「一段時間」。

二、本中心業務規則第35條之11第一項所規定之「自當市第一次撮合後至收市前一段時間」,係指當市第一次撮合後至13時25分;另本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46條第1項所規定之「自當市第一次撮合後至收市前一段時間」,亦同。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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