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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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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04月28日 發文字號:證櫃交字第1110057390號
主   旨: 公告修正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35條及第35條之11、「零股交易辦法」第8條及「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45條、第46條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自本(111)年9月26日起實施。
依   據: 本中心業務規則第102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年4月25日金管證交字第11103372591號函。
公 告 事 項:

一、為提升依本中心章則規定施以延長撮合間隔時間之有價證券,包括管理股票、變更交易方法且採分盤方式交易之有價證券及處置有價證券(含受處置之戰略新板股票)等交易資訊透明度,修訂旨揭規章。

二、自本年9月26日起,依本中心章則規定施以延長撮合間隔時間之有價證券資訊揭露及相關配套措施,說明如下:

(一)資訊揭露:

1、等價成交系統:自上午8時30分至收巿(含暫緩開、收巿期間及盤中瞬間價格穩定暫緩撮合期間),每5秒揭示試算成交價格與數量、試算未成交之最高五檔買進及最低五檔賣出申報價格與數量。

2、盤中零股交易:上午9時至下午1時30分(含盤中瞬間價格穩定暫緩撮合期間),每10秒揭示試算成交價格與數量、試算未成交之最高五檔買進及最低五檔賣出申報價格與數量。

(二)相關配套措施:

1、等價成交系統:

(1)開市或收市前一分鐘,如任一次與其前一次之試算成交價格漲跌超逾3.5%時,暫緩當市第一次撮合或收市撮合2分鐘。

(2)自當市第一次撮合成交至收市前一段時間(下午1時25分)之時段內,如每次撮合前經試算成交價格漲跌超逾前一次成交價格3.5%時,即採行盤中瞬間價格穩定措施,當次撮合延緩2分鐘。

2、盤中零股交易:自第一次撮合成交至申報時間截止前之一段時間(下午1時25分)內,如每次撮合前經試算成交價格漲跌超逾前一次成交價格3.5%時,當次撮合延緩2分鐘。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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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057390-1.docx1110057390-1.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