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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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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訂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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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證櫃交字第10700528641號
主   旨: 修正本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及「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部分條文暨新增「上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適任性檢查表」如附件,自即日起實施。
依   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1月16日金管證投字第1070340688號函。
公 告 事 項: 一、為簡化上櫃指數股票型基金(以下簡稱ETF)參與證券商及流動量提供者資格審查作業程序、開放期貨商兼營證券自營商者可申請擔任ETF參與證券商,暨調整ETF流動量提供者應開始報價之時間,爰修正旨揭相關規章。
二、於旨揭修正相關條文實施前已函送本中心辦理ETF流動量提供者資格審核者,沿用現行規定完成流動量提供者後續審查作業。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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