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1月30日 發文字號:證櫃審字第10800511381號 |
主 旨: | 修正本中心「申請有價證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準則」(下稱「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準則」)第3條規定,暨發行公司申請上櫃時應檢附律師填製之檢查表如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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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 | 依據本中心「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準則」第23條規定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1月24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9292號函辦理。 | ||||||||
公 告 事 項: |
因應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修正「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等規定,增訂股票初次上櫃案件,同時以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辦理,且符合相關規定得保留對外公開銷售數量之一定比例採洽商銷售方式辦理配售者,應於公開說明書特別記載事項及重要決議部分增列相關揭露事項,爰配合修正本中心旨揭規章條文及相關檢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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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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