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4月19日 發文字號:證櫃監字第10800548931號 |
主 旨: | 修正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十七款規定之認定標準」第3條如附件,自即日起實施。 | ||||
---|---|---|---|---|---|
依 據: | 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十七款規定之認定標準」第5條規定,及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4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0803076281號函同意核備。 | ||||
公 告 事 項: |
一、 |
||||
附 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