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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訂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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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6月26日 發文字號:證櫃監字第10800579941號
主   旨: 修正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下稱重大訊息處理程序)第4條、第8條、第13條之4,暨本中心「第一上櫃公司管理作業要點 」(下稱第一上櫃作業要點)第4條之1條文如附件,除重大訊息處理程序第8條第2項本文(不包含但書)之修正於109年1月1日起實施外,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
依   據: 本中心重大訊息處理程序第17條規定,暨本中心第一上櫃作業要點第18條,並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6月17日金管證發字第1080109363號函同意核備。
公 告 事 項: 一、為使上櫃公司資訊更加透明與即時,重大訊息相關規範更臻完備,爰修正重大訊息處理程序及第一上櫃作業要點部分條文。
二、本次修正重點摘陳如下: (一)明訂接獲被公開收購應即時發布重大訊息:為提升投資人知悉攸關上櫃公司重大事件之即時性,爰修正重大訊息處理程序第4條第1項第38款,增訂被收購有價證券之上櫃公司於接獲公開收購人申報及公告之公開收購申報書、公開收購說明書及相關書件等有關收購通知時,應發布重大訊息以利投資人即時知悉。
(二)明訂上櫃公司自辦或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之相關規定: 1、為逐步提昇上櫃公司對投資人關係管理之重視,規範上櫃公司辦理法人說明會之頻率,爰增訂重大訊息處理程序第8條第2項,規定本國上櫃公司每三年應至少在中華民國境內自辦或受邀參加一次法人說明會,並自109年度起實施。
另所稱「三年」係以公司前次辦理年度為基期,滾動計算之。
如公司於109年度自辦或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其下次應辦理時限為112年度終了前。
又如公司於110年度及111年度皆有自辦或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其下次應辦理時限為114年度終了前。
2、又考量文化創意業、農業科技業、生技醫療業,及以科技事業申請掛牌之上櫃公司其產業特性,有強化資訊透明度之必要,本中心前已於105年及106年函請上開公司每年應至少在中華民國境內自辦或受邀參加一次法人說明會,為利上開公司明確依循,爰增訂本中心重大訊息處理程序第8條第2項但書,以資周妥。
3、另考量本中心第一上櫃作業要點第4條業已規範第一上櫃公司就重大訊息之相關作業應依重大訊息處理程序規定辦理,為利重大訊息規範內容之完整性,爰將第一上櫃作業要點第4條之1有關第一上櫃公司每年應至少在中華民國境內自辦或受邀參加一次法人說明會之規定,移列至重大訊息處理程序第8條第3項。
(三)增訂暫停交易申請恢復之便利程序:上櫃公司依本中心重大訊息處理程序第13條之1第1項申請暫停交易時,為爭取時效,已規定準用第12條第2項,先將申請書以傳真方式傳送本中心辦理。
後續申請恢復交易之作業流程配合實務作業,爰比照申請暫停交易之作業,於第13條之4第2項增訂上櫃公司依第13條之3第1項申請恢復交易之申請書,亦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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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05799411-1.doc108005799411-1.odt
108005799411-2.doc108005799411-2.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