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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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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訂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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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9月10日 發文字號:證櫃監字第10800620452號
主   旨: 修正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下簡稱業務規則)等6項規章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另併廢止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12條之1處理程序及執行時程」(下簡稱停止交易執行程序),自即日起實施。
依   據: 本中心業務規則第102條、「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下簡稱重訊程序)第17條、「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下簡稱資訊申報辦法)第9條、「就上櫃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下簡稱平時例外管理程序)第18條、「審閱上櫃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下簡稱審閱財務報告作業程序)第20條、「對興櫃公司財務業務管理處理程序」(下簡稱興櫃公司管理程序)第15條規定,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9月2日金管證發字第10803186711號核備函。
公 告 事 項: 一、為強化上櫃公司子公司海外掛牌之重大訊息、資訊揭露及財務報告之監理機制,爰修正本中心業務規則第8條之2、重訊程序第4條、資訊申報辦法第3條、平時及例外管理程序第4條、審閱財務報告作業程序第4條,併修正興櫃公司管理程序第6條規定。
二、另為簡化本中心規章架構,將原停止交易執行程序之相關規定整併修正至業務規則第12條之1第4項及第5項,同時廢止停止交易執行程序。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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