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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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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訂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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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證櫃審字第10800638581號
主   旨: 修正本中心「對申請股票上櫃案簽證會計師查核缺失處理辦法」(下稱「會計師查核缺失處理辦法」)等三項規章部分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自即日起施行。
依   據: 本中心「會計師查核缺失處理辦法」第6條、「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第28點、「審查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作業程序」第43點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10月5日金管證發字第10801349091號函。
公 告 事 項: 一、基於上櫃審查實務作業所需,爰修正本中心「會計師查核缺失處理辦法」,摘陳重點說明如下: (一)將本中心對申請上櫃案涉有缺失之會計師採漸進式處置方式予以明文規定,即依情節輕重,得函請會計師確實改善、公告會計師缺失,或於一段期間內(公告日之次月起二至六個月)拒絕接受會計師所查核簽證或核閱之申請股票上櫃公司財務報告。
(二)考量對會計師缺失予以公告或於一段期間內拒絕接受其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係於處分時即公告周知,原每三個月定期市場公告最近一年內會計師處記缺失情形並無實益,爰刪除前開定期市場公告規定。
二、配合前揭本中心「會計師查核缺失處理辦法」相關規定之修正,酌修「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第6點及「審查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作業程序」第7點規定,俾利實務遵循適用。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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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06385811-1.doc108006385811-1.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