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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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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訂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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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1月08日 發文字號:證櫃審字第10800681281號
主   旨: 修正本中心「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如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
依   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8年12月20日證期(發)字第1080334995號函及本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第40條。
公 告 事 項: 一、參酌我國公司法第266條第3項有關發行新股準用催告延欠股款之規定,及我國企業併購法有關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等規定,爰修正旨揭檢查表。
請外國發行人確實將公司法第266條第3項有關「認股人延欠繳款時,公司應訂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該認股人照繳」之意旨,及配合本次增(修)訂之相關股東權益保護事項,在不牴觸註冊地國公司法令規定下,訂入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俾保障股東權益。
二、為給予申請第一上櫃或登錄興櫃之外國發行人有足夠之因應作業時間將前開事項訂入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倘因召開股東會作業不及而尚未完成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之修正,應於申請第一上櫃或登錄興櫃時出具承諾書,至遲於109年6月30日前召開之股東會完成相關作業;至109年7月1日起向本中心申請第一上櫃或登錄興櫃之外國發行人,則應完成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之修正。
三、至已掛牌之第一上櫃公司及外國興櫃公司因應上述「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之修正,則至遲應於109年6月30日前完成相關作業。
四、另第一上櫃公司及外國興櫃公司於上開緩衝適用期間辦理現金增資或企業併購案件時,如尚未完成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修正者,在不牴觸其註冊地國公司法令規定下,仍應依修正後「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辦理。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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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06812811-1.doc108006812811-1.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