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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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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訂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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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1月02日 發文字號:證櫃監字第10802018342號
主   旨: 修正本中心「上櫃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下稱董事會應遵循事項要點)部分條文暨「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下稱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如附件,自即日起實施。
依   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12月31日金管證發字第10803399001號函。
公 告 事 項: 一、為配合新版公司治理藍圖之推動時程,爰修正董事會應遵循事項要點第4條、第8條、第15條、第20條、第23條及第27條及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等規定。
二、配合新版公司治理藍圖施行日期,上開董事會應遵循事項要點其中部分條文之完成期限如下: (一)上櫃公司董事長與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為同一人或互為配偶或一親等親屬者,應於民國(下同)112年12月31日前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4人,但董事席次超過15人者,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5人,並應有過半數董事未兼任員工或經理人。
惟其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6億元者,得於114年12月31日前完成設置。
(二)上櫃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20億元以上及金融業依主管機關規定者,應設置公司治理主管。
但未達新台幣100億元者,得於110年6月30日前完成設置公司治理主管。
(三)另本中心前次修訂有關辦理董事會自我或同儕評鑑(本要點第18條),應自109年起每年辦理,並於次一年度第一季結束前完成申報績效評估結果,請上櫃公司確實辦理。
三、配合前開董事會應遵循事項要點修正,本中心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為相應修正。
四、另有關審計委員會之設置,請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2月19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3452331號公告辦理。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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