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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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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訂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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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1月20日 發文字號:證櫃新字第10900504681號
主   旨: 公告本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申請發行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總說明、逐條說明及法規附件,暨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虛擬通貨業務之「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及相關內部稽核實施細則、「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人員之職前與在職訓練規範及「會計師出具資訊系統及安全控管作業評估報告原則性規範」等如附件一至附件六,自公告日起施行。
依   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1月8日金管證發字第1080138677號函。
公 告 事 項: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因應金融科技創新,業已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並授權本中心訂定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等相關規章,如附件一至附件五,將募資金額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之具證券性質虛擬通貨之發行及交易納入規範,俾利遵循。
二、按旨揭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證券商向本中心申請設置或遷移營業處所時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由會計師出具資訊系統及安全控管作業評估報告,爰訂定「會計師出具資訊系統及安全控管作業評估報告原則性規範」(詳附件六),併同公告,俾利會計師執行查核時遵循。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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