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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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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訂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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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3月18日 發文字號:證櫃審字第10900536962號
主   旨: 修正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下稱興櫃審查準則)等三項規章部分條文、興櫃審查準則附表一「簡式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附表一之一「詳式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附件一及附件一之一本國及外國發行人「興櫃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附件二及附件二之一本國及外國發行人「申請興櫃股票申請書件記錄表」,前揭規章修正條文及規章附件(表)之施行日期,依公告事項三辦理。
依   據: 本中心興櫃審查準則第50條、「推薦證券商申報受輔導公司基本資料作業辦法」(下稱申報受輔導公司資料辦法)第7條及「就證券商之評估報告、總結意見或相關資料缺失處理辦法」(下稱缺失處理辦法)第12條,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3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090132307號函。
公 告 事 項: 一、旨揭規章修正內容,摘陳重點說明如下: (一)興櫃審查準則用詞定義增列「重要子公司」等:配合108年9月12日主管機關訂定「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金融機構財務報表相關規定」,其中第5條已針對本國銀行之「重要子公司」予以明確定義,爰修正興櫃審查準則有關重要子公司之定義,並將第34條中「重要子公司」、「母公司及子公司」及「淨值」等用詞定義一併移列至第4條,以資明確。
(二)為簡化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每月申報興櫃公司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下稱「檢查表」)作業,爰修正興櫃審查準則第1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申報受輔導公司資料辦法」第5條與「缺失處理辦法」第4條等條文亦配合酌修文字。
(三)為強化本中心對興櫃公司重大訊息監理作業,並使重大訊息相關規範更臻完備,爰修正興櫃審查準則第34條第5項及第36條第1項規定。
二、因應興櫃監理實務所需,修正簡式及詳式「檢查表」部分內容,以提醒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特別注意相關重大事項及審慎執行評估程序。
另配合興櫃審查準則第6條現行規定及明確大股東之定義,爰酌修「興櫃審查準則」附件一及一之一本國及外國發行人興櫃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興櫃審查準則」附件二及二之一本國及外國發行人申請興櫃股票申請書件記錄表,以資明確。
三、旨揭規章修正條文及規章附件(表)之施行日期,除興櫃審查準則第14條有關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定期(每月)申報「檢查表」之作業規定,配合申報作業系統之修正作業時間,自109年4月24日起施行(即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於109年4月30日前申報興櫃公司109年3月份「檢查表」時開始適用)外,其餘(含附表一及附表一之一)自公告日起施行。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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