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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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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訂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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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6月11日 發文字號:證櫃審字第10900581901號
主   旨: 修正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下稱興櫃審查準則)部分條文、興櫃審查準則附表一「簡式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及附表一之一「詳式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如附件,並自109年7月1日起施行。
依   據: 本中心興櫃審查準則第50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6月3日金管證發字第1090137176號函。
公 告 事 項: 一、旨揭規章修正內容,摘陳重點說明如下: (一)為強化興櫃公司之公司治理及薪資報酬委員會之獨立性,發行公司申請登錄興櫃時,薪資報酬委員會過半數成員應由獨立董事擔任,且於登錄興櫃期間應持續符合獨立董事及薪資報酬委員會相關規定,爰修訂興櫃審查準則第6條、第7條、第26條之1及第47條之1規定。
(二)已登錄興櫃公司尚未符合薪資報酬委員會過半數成員應由獨立董事擔任之規定者,應依下列時程完成: 1、興櫃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至遲應於109年6月30日前完成薪資報酬委員會過半數成員由獨立董事擔任。
2、興櫃公司尚未設置獨立董事者,須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2月19日「擴大強制設置獨立董事之適用範圍」令(金管證發字第1070345233號令)之期限,完成設置獨立董事,且其薪資報酬委員會過半數成員應由獨立董事擔任。
二、為配合旨揭興櫃審查準則修正,爰修正興櫃審查準則附表一及一之一「檢查表」之重大事件項目,以提醒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應檢視其輔導之興櫃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另為因應本中心興櫃監理實務所需,爰將興櫃公司股票有符合本中心興櫃審查準則第37條之1、第37條之2及「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11條之1等規定之暫停交易情事者,增列為「檢查表」之重大事件項目。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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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05819011-2.odt
109005819011-3.doc109005819011-3.odt